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阿里地区车辆在属地投保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
五条规定:“车辆落户时必须提供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
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
六十八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促进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发展,主动运用保险这一现代金融工具转移风险,扩大保险业的覆盖面,减轻政府事务负担,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解决,凡落户在我地区或长期在我地区使用的车辆(客运)必须在中国人保财险阿里支公司入保。中国人保财险阿里支公司要做好宣传和保险服务工作,交警、运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县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及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