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征收狮泉河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根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要求,结合阿里地区实际,对狮泉河镇土地等级进行了调查评级,确定的狮泉河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狮泉河镇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收方式
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土地使用税由地区国税局负责征收,征收时间自2011年1 月1日起实行。狮泉河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申报期限为每年的6月1-15日、12月1-15日。
各县县城及工矿区的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向行署报批后执行。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四、征收标准
狮泉河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等级分类确定了相应标准:一类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二类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3.5元/平方米;三类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四类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0.8元/平方米。
五、免征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所列土地: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