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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勘界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勘界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勘界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勘界工作意见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辽勘发〔l996〕7号)精神,结合我市区划调整实际,现对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盘锦市大洼县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10〕30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盘锦市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和盘山县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11〕31号)等文件规定,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勘界、规范管理的指导方针,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方法,为各行业实施管理提供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依据。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确保勘界任务的圆满完成。

  2.坚持科学勘界,依法管界的原则。勘界是一项法定各级行政区域管理范围的严肃工作,必须认真对待,严格依据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认真组织操作,按照审批的行政区域范围,科学准确的将界线方位、走向、级别、名称等变化情况进行确认。

  3.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要加强沟通、 相互支持、因地制宜,切实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出发,共同做好勘界工作。

  二、勘界范围及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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