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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盘政办发〔201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产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号)要求,围绕我市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制定相关措施,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全市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二、落实工作责任

  1.市住建委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对捂盘惜售等违规房地产企业及时查处公布。制定调控政策配套文件和出台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我市2010年、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区生产总值增幅情况,确定今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同比不超过11%;并逐步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查询及与银行机构的信息共享建设。

  2.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工作,对囤积土地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进行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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