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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整合资金投入,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的农用地整理,其中20%可用于新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专帐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整合现有土地及各类涉农资金,集约投入、集中使用。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投入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增减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农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农村产业发展,节余指标调剂到城市使用的,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全部返还给提供节余指标的农村,用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除中央、省财政投资外,需地方配套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政府从县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等资金中投入。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应收费用的50%收取。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订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示范区建设。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为产业发展、农民建房和农村公共事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规范运作,严格实施。各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的示范区建设规划,经市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凡要进行改造的村庄,首先要妥善安置好农民生产生活,做到先建后拆,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根据村庄改造的不同类型,由农村经济组织和村民自主决定是否集中居住。要本着适度超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对村庄的绿化、净化、亮化做出安排,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加快推进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产业,提倡绿色、低碳生活。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劣质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通过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按有关规定严格验收。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减少,质量不得降低,达到田、水、路、林综合配套、高产稳产农田的目标。严禁以土地整治为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擅自开展挂钩试点或超出试点范围,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禁借用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建设。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停止示范区所在县区的土地报批,取消土地整治项目,加倍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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