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我市为农业大市,农副产品生产为主导产业,但受经济条件限制,部分农业设施老化、陈旧,基础条件比较脆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一方面,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强化田间道路、电力设施、水利排灌等功能,将一般农田建设成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增强农业的生产能力,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另一方面,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变村容村貌,提高生活质量,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二)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是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村庄建设用地“散、乱、空”的现象比较突出,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可以有效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整合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增加耕地面积,为农业的高产高效和粮食安全创造条件。
  (三)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利用土地整治所腾出的一部分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引导新建村庄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村服务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村集体经济。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政策措施
  (一)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的决策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群众全程参与示范区建设的决策、实施、监管和验收。土地整治安置区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宜楼房则楼房,宜平房则平房,户型设计和配套设施要尊重农村的生产生活习惯,合理划定生活区、生产区和服务区等功能,完善农村教育、医疗、商业、文体等设施,留足园地、林地、菜地和产业发展用地,确保住房建设质量,注重保护农村文化遗址。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要特别予以关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尽可能地给予照顾。要慎重对待土地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问题,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的认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庄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出耕地的利用方式由村民自主决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