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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81号文件精神做好菏泽蔬菜等五大产业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政策措施。
  1.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领导。要紧紧围绕建设畜牧业强市和建立现代畜牧产业体系的要求,把发展现代畜牧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制定发展现代畜牧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2.落实加快畜牧发展的各项政策。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政策,加大畜禽良种工程、秸秆养畜、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建设投入。实施畜牧标准化、生态化示范场建设以奖代补政策,每年奖励30个示范场。加强畜牧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检验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二是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奶牛、生猪、肉牛良种补贴政策,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健全现代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为畜产品、动物疫病、饲料、兽药、种畜禽、畜牧环境、牧草的监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继续实施好各项畜牧业税收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养殖场户负担。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菏政发〔2010〕23号)的要求, 2011年到2015年,市政府每年列支200万元,专项用于发展林下养殖、地方优良畜禽品种的保护与开发、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畜牧科技推广等。各县区安排此项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三是加大畜禽养殖供地力度。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畜禽标准化生态化规模养殖用地,鼓励合理利用林下、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国土资源、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化解用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有效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问题。
  3.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加强现代畜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畜牧业投融资长效机制,引导更多资本投向现代畜牧业。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机制,探索通过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支持畜禽养殖的新模式。信用社要发挥支持农村发展信贷主渠道作用,加大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4.搞好科技创新与服务。加快科技体制创新,整合畜牧业科研资源,推进产学研有机结合,加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步伐。强化畜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集中力量在畜禽品种的保护和开发、疫病防控、规模饲养、技术推广、生物制药、饲料作物种植、畜产品加工、畜牧业装备等几个主要领域实现突破,研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在搞好畜牧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基础上,以林下放养柴鸡、大棚养鸭、暖圈养畜、环保养猪、牛羊快速育肥、人工授精、疫病综合防治、标准化生产等实用技术为重点,搞好畜牧实用技术推广。依托远程教育网络,建成以县(区)为核心、以乡镇为重点、以村为基础、以专家团为依托、以饲养场(区)为服务对象,连通全市、功能完善的畜牧业服务与信息网络体系。注重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的提高。在注重现有技术人员培养的同时,不断引进高层次科研和管理人才,每年新引进高层次科研和管理人才50名以上。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人才带项目搞开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大力发展畜牧科技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充分利用“阳光培训”工程,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家畜配种员和畜牧合作组织等基层人员的科技培训,全面提高畜牧从业人员的科技素质。
  5.积极开拓国内外高端市场。按照“高端、高质、高效”畜牧业发展思路,以开拓日韩欧为主的国际高端市场和以京津沪杭为代表的国内大中城市市场为重点,加大名优特新畜产品宣传、推介、展示力度,不断提升我市畜产品高端市场占有率。大力推行产品连锁经营、农超对接、网上交易等现代物流业,不断扩大畜产品的贸易和流通。积极参加或承办各类畜牧业博览会、展示会、推介会,搭建交易平台,拓展销售渠道。
  6.优化畜牧业发展环境。  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推行一站式服务、联合办公,搞好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落实好限时办结制。禁止对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履行好职责,落实好惠农政策。严厉打击盗抢牛羊等违法犯罪行为。
  7.强化依法治牧能力。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一手抓发展,一手促规范。深入宣传贯彻《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畜牧业法治意识。严格落实新上畜牧养殖项目备案制度,搞好饲养场、奶站的监管,加强兽药、疫苗、饲料、种畜禽等投入品的管理。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产业振兴提供法律保障。
  8.严格督导考核。把现代畜牧业发展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季度调度、半年考核、年终评比。对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各项指标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工作失职特别是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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