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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为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技能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的业务指导。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县域内建筑工匠培训工作。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成立地、县两级领导机构,强化乡镇管理职责。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发改、财政、住房建设、民政、国土资源、监察、新农办、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
  (二)切实加强执法监管。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建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农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予以制止,县乡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村民举报的农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及时管理,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对农村违法建房高发地区,县政府要组织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三)切实加强技术服务。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农房建设技术导则。要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建设知识和抗灾常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房建设,鼓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积极从事农房建设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大专院校、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建房户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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