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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创建生态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规划编制要以县为主,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地区规划办组织审定。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采取移民搬迁安置等措施,确保安全。规划要注意保护和利用生态特征、地域风貌、民族特色及历史文化遗迹。要注重与产业的结合,使村落布局、院落的布置既方便生活、又利于生产。要突出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做到规划合理、功能齐备、设施配套。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旅游景点村庄必须编制修建性详规。已划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设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县要加强农房勘察设计工作,农房集中建设应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农房设计要彰显居民建筑的地方、民族文化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温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使用图纸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标准图集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150m2之间,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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