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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3、省内生源大学以上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省外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本区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4、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区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5、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以及乡镇被征用失去土地的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

  拟在区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条件,在区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 “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原籍户口不予注销。

  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五、实施步骤

  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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