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答复前,先报市政府督查室审查同意后,再按要求答复。
4.承办单位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除寄送代表外还须将复文分别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20份、市政府督查室2份。对市政协提案的答复,委员提案,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2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联系人2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2份。所有复文均须分别报送市政府督查室2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答复,请直接报送市政府督查室4份,由市政府督查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统一行文办理。
(五)复查。各承办单位在办复建议、提案后,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复查工作。如初次答复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补充答复;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六)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复后,要将办理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办理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打算和建议。书面总结要在每年8月1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归档。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复后,应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复查情况及书面总结等材料立卷归档。
四、加强联系沟通,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率和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同代表、委员的联系和沟通。通过电话、书信、面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和沟通,也可以邀请代表、委员共同参加调研和讨论,更多地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来由,共商解决办法,促成问题的圆满解决;对一些因受政策、法规和职权所限本级政府难以解决的建议、提案,可以直接向代表、委员讲清理由与原因,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办理前,要对建议、提案逐一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正确理解建议、提案的精神实质、主要意图和目的要求,提出初步办理方案,并告知代表、委员,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初步办理完毕后,要面对面通报办理情况,再次听取代表、委员意见,代表、委员满意后,再正式答复代表。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面率、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结率和满意率要达到100%,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上门征求意见。建议、提案办理的落实率要力争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