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如实地向代表、委员讲清原因,说明情况,取得他们的谅解。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办理。
(三)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增强依法办理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研究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解决问题,把办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严格办理程序,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质量
(一)交办。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在5日内退回,并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重新商定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拖压和转交,以免延误办理时限。
(二)办理期限。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办理时间从交办单位转交之日算起。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待办理结束后答复代表、委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时限按交办单位要求办理。
(三)分办和会办。建议、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办理单位分别答复。审查意见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并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四)复文要求。
1.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书面答复,要符合实际,有的放矢,切忌说空话、套话、大话;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练;要按统一格式行文(一律用A4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2.在复文首页的右上角标注下列符号: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