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各县区要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务工人员集中的园区,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要把人才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在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四)积极落实建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探索开展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试点。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五)加强督导检查。将保障性住房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城镇化工作考核,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调度、月检查、季评比、半年考核、年终综合考核”的机制,综合采用电话调度、会议调度、现场检查、与进度落后县区约谈等各种措施,扎扎实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工作,全力加快建设进度。
四、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
严格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并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力度,对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予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