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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和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和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城镇不同收入居民住房需求、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大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坚决遏制房价过快增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切实强化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全市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增幅要控制在本年度国民经济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下。各县确定的控制目标,不得高于市调控价格。
  三、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切实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分解到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各项配套文件,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扩大覆盖面。各县区要通过新建、代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各县区要在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人群收入标准调整至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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