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深财综〔2009〕38号)
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财政局,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物价分局,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水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4号),根据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资源费按分级分成管理。市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0%的比例分别上交中央和省国库,区征收水资源费除按10%的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外,根据《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区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10%的比例上交市级财政。
二、水资源费实行按月缴库。因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目前还未纳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系统,不能实行就地缴库。市、区仍按现行的做法先上缴财政专户,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20%的比例在每月终了15天内上交市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深圳市财政局,收款账号:08001030302008;开户行:深发行总行营业部),再由市财政专户统一上缴中央国库和省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