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直管公有房屋和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弃管房屋进行管理;负责公有房屋和房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制定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鉴定、监控和维修验收工作;指导房屋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综合验收;负责房屋权属管理、交易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指导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建设。负责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排水、路灯、桥涵等市政设施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与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指导村镇房屋建设;指导村镇灾后重建;组织开展村镇建设试点和村镇环境综合整治。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图资格认定等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入境备案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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