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5号),设立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 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局。
2. 将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职责划给市环境保护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原市房产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