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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铁岭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5号),设立铁岭市规划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城乡测绘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城乡测绘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城市设计,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县(市)区域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参与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与审核;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包括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制定年度供地计划;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拍卖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审查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及各项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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