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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出具意见的主管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属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应由该主管部门组织五人以上单数熟悉该产品的非本部门专家(含一名法律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表3)后,根据专家意见再出具主管部门意见。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招标或谈判等活动的评审工作。

  属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原则上与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提出,采购单位应按本意见的要求同步提交申请并附完整材料,供财政部门对采购进口产品实施集中审核,审批结果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其他采购项目的审批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财政部门个别受理并办理。

  八、属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表》等,并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时随文递交,由发展改革部门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文件中列明,可供执行。本意见规定正式执行前已经立项但未正式实施的项目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一律由发展改革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进口产品的审核工作在采购组织实施前进行,正在实施采购或已经实施采购的项目,不得进行审批工作。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方可组织实施采购进口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载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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