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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除上述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审核。

  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暂不实施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四、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一般应限于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需求或国内无替代产品的产品。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货物,含通用办公设备及用品、通用机电设备,以及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应当严格控制采购进口产品。

  纳入政府首购和订购、政府直接购买清单,以及政府优先采购清单范围的产品,原则上不得采购同类进口产品。

  五、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暂不纳入进口产品审核管理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非通用设备项目。

  (二)具有固定品牌、在国内市场整机出售的国产商品或国产成套设备中的零部件或组成部件为进口产品的(系统集成、大型专业设施安装等工程或服务类采购项目中的货物类采购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除外)。

  (三)原已通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其后续维护服务项目中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的。

  (四)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外国政府、组织、企业或其他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或承诺等针对某个或某类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有约定或有相关条款规定,且在协议或承诺生效期内的。

  六、采购单位应认真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表1),申请理由中应说明需要采购的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是否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需求或国内无替代产品,是否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该进口产品。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附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七、属于由财政部门审核的进口产品采购,由同级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或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意见》(附表2)表内出具意见,并由部门行政首长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批准并盖章后报送财政部门。企业利用政府安排的促进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的,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政府部门为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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