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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财购〔2009〕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

  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根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均可通过查找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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