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规划计划。
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编制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二)严格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
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单位所属,原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也必须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三)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抓好施工图审查、招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使用功能和小区绿化等方面,应与同一小区内商品房保持标准一致,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不让困难群众受歧视。
(四)强化物业管理。
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可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五)严格规范运作。
在棚改工作中,必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全过程阳光操作,切实把棚改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廉政工程。制定棚改方案特别是征收安置方案前,要事前征询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要在征一补一的前提下,适当奖励,实行阶梯式价格。严格执行征收政策法规,确保各项保障、补偿标准落实到位,保证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在棚户区征收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实行阳光征收,做到征收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和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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