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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3.加大市场融资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转借形式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动员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四)征收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违章建筑除外。安置房建设以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住房保障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原则上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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