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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改造范围、标准、目标和任务
  (一)改造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独立单位的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域。
  (二)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比规定标准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三)改造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政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总体要求,在2010年我市已改造完成棚户区2130户,13.59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再改造棚户区4960户,38.205万平方米,基本完成我市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
  我市现存棚户区零星分散,单独运作成本高、难度大。应采取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就近整合、项目捆绑的办法,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配套建设、系统改造。
  (二)政府主导。
  1.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在严格限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资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条件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同时限定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企业按有关规定、标准实施安置用房和配套工程建设。
  2、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四、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机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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