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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菏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一实施。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市、县区联动,以县区为主。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征收、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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