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
(东署[2009]2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青海省海东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于2008年9月通过了由省旅游局组织的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同时已经行署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各县和行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总体规划》在旅游开发管理中的龙头作用,精心组织实施,使旅游业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产业。
一要大力宣传旅游规划。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总体规划》,使社会各界对《总体规划》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从而增强执行《总体规划》的自觉性。要结合《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各旅游功能区、各旅游精品线路、旅游业重点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做好《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形成全区协同配合抓旅游的局面。各县要做好县级旅游规划的修编工作,重点完成互助、循化、民和三县的旅游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循化孟达天池、骆驼泉、波浪滩、互助北山、乐都柳湾彩陶等重点景区景点修建性详规的编制工作。
二要在细化、执行、落实旅游发展规划上下功夫。各县要在实施《总体规划》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深入挖掘旅游的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增强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和生命力,努力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使用。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推动旅游业由景点单一的竞争向县域经济综合实力竞争转变,由单一的门票消费向综合消费转变,由单纯的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由传统旅游向现代旅游转变。
三要坚持规划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要加大落实和执行《总体规划》的工作力度,确保全区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总体规划》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建设体系并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无权超越规划内容进行项目审批和建设。所有涉及旅游活动、旅游产业的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都要与已经制定的《总体规划》相协调,都要事先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总体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不予立项和开工。各县要把《总体规划》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依据,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开发程序,加强规划实施监督,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