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铁岭凡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9月15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 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竞强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铁岭凡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凡河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凡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凡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是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内陆湿地与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以凡河流域湿地生态系统和水源涵养林为主要保护和管理对象。自然保护区按照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从凡河源头铁岭县白旗寨满族乡夹河厂村与抚顺市清原县交界的滚马岭到下游汇入辽河口处,涉及铁岭县、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凡河镇、树芽屯分场、官粮窖分场、殷家屯分场、山嘴子分场、李千户镇、大甸子镇、鸡冠山乡、白旗寨满族乡的部分区域。自然保护区东西长102公里,南北宽24公里,总面积51205公顷。其中核心区9166公顷,缓冲区16833公顷,实验区25206公顷。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及农、工、牧、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应按规定成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隶属市林业局归口管理。
市环保、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铁岭县、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