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下列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随调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职人员实行行政调配安置和双向选择;为随军时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单位人员提供职业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补助经费。
(三)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四)双拥办和军分区系统政治机关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组织和相关协调工作。
(五)驻军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在每年6月中旬将上年度随军家属名册和相关材料报送双拥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七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级政府每年8月份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按专业对口(相近)、原单位性质对等安置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行政调配安置、优先推荐就业。
(一)随调前为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在职人员。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现役军官配偶特别是团职领导干部的配偶。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为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的现役军官配偶。
(四)被省政府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随军家属。
以上对象原则上可享受一次调配安置或优先推荐就业;不接受行政调配安置、推荐就业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工作。
第八条 下列军人家属不予安置就业
(一)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
(四)已调入本市工作的。
第九条 根据市场调节就业政策,逐步推进随军家属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双向选择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年随军家属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意向等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建立随军家属就业信息网络,实行分类指导,做好跟踪服务。鼓励各级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机构定期组织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洽谈会,也可到驻军单位设小型就业招聘专场,拓宽随军家属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