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维护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把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作为审查、报批项目用海的先决条件,引导本地建设用海项目向围填海区域集中,推进集中集约用海与发展高端高质高效产业相结合,打造一批海洋优势特色产业聚集区。
三、严格围填海项目审查
(一)严把围填海项目初审关。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受理围填海项目用海申请后,必须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采取媒体公示和现场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用海公示,重点对项目用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凡用海理由不充分或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退办。对于项目选址位于海洋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或破坏沙滩、礁石、岛屿资源,或对海洋环境和景观造成较大影响、用海面积和占用岸线超过实际需求的项目,应责令其调整,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要强化政府管理责任,采取建立围填海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初审把关。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各市区、开发区上报的围填海项目,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对荣成、文登、乳山三市上报的围填海项目,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转报上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威海市区范围内的围填海项目,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再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征求意见后,转报上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应依法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二)优化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围填海项目单位在提出用海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方案和工程效果图。平面设计应坚持保护自然岸线,控制人工岸线,限制顺岸平推式填海,鼓励建设离岸人工岛群,保证水循环。凡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造成岸线和海域资源浪费的平面设计方案,海域使用申请单位要重新设计。
(三)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管理。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围填海项目单位要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业务水平高、信誉好的资质单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不得单纯以报价高低作为取舍标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资质单位的从业行为,督促其按规定做好现场勘验、外业调查、水动力数值模拟等工作。要建立资质单位论证质量跟踪评估制度,凡资质单位工作不严谨,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制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要限制其进入我市海洋技术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