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市编办、安监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委、质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各级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要坚持领导干部下基层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每2个月1次,县级和镇级领导每月至少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加强安全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不能参加年内评优树先活动;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市区、发生较大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当年不予提拔重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当年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优树先活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市区、镇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总工会及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镇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