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质监局、威海银监分局、市金融办、保险协会等分工负责)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类园区也要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与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市编办、安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四个创建”活动,即创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市、区)”、“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活动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 市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总工会等部门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工作联络、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沟通协调,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对辖区、行业和领域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