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备案制度。企业要强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做好登记、建档、检测和监控工作,并报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涉及动火等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要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1.非煤矿山要按照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之内完成安装。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安装。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2.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牵头,市质监局、旅游局、安监局配合)
3.鼓励企业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等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人防办、威海海事局分工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十二)严格执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市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资委、安监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铁路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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