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要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保险协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排查治理记录,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时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国资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化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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