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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模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闲置1年以上处以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5%以上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建设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

  (二)规范房地产交易活动。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关。未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住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住房。未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住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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