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要以城区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的有效衔接。把城市危旧房、非成套住宅、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大推进力度;对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专项奖补资金,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经统一规划和批准,可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四)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区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三、认真落实税收和信贷政策
要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贯彻执行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有关金融机构可根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