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各级政府(管委)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并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教师培训、学前教育示范镇(街道)奖励、特困生补助等;各市区每年的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一定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市区探索实施免费学前教育,争取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落实市及各市区财政预算内幼儿教师专项培训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逐年增长。积极扶持优质民办幼儿园发展,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优先土地出让、按规定减免建设规费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形成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六)优化幼儿教师队伍结构。完善并实施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增强幼儿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和热爱幼教事业。建立“市、县、镇”三级培训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学资源库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远程教育资源,推进学前教育的科学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加大名园长、名教师培养力度,发挥其骨干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培训为一体的教研、培训制度,实施梯次培养,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三年内对幼儿教师和园长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加强对由中小学教师转任幼儿园教师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鼓励教师参加大专以上学历进修,不断提升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加强保育人员培训工作,建立保育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科学保育水平。
(七)健全学前教育公平保障机制。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类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农村、城镇公办幼儿园中非公办教师工资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9倍以上,社会保险由市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当年城镇职工标准缴纳,确保幼儿教师队伍稳定。对从中小学因超编转向幼儿园工作的教师,要在评先选优、教师评聘、绩效工资考核等方面做好中小学与幼儿园的衔接工作,在政策上予以倾斜,确保待遇不降低。建立农村学前教育资助体系,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重点资助,入园管理费减免人数按在园幼儿8%的比例确定,其中3%实行全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各市区财政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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