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科学编制好各市区2011-2013年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对本地学前教育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科学把握,结合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本着“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具体对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根据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资助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等措施,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各级政府(管委)要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建立“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在农村,要按照“一镇一园”、较大镇“一镇两园”的原则由镇政府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在城市,新建幼儿园由市区政府(管委)和街道办事处为主举办,至2013年,各市区政府(管委)至少新建2所公办幼儿园,各街道办事处至少举办1所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为公益性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学校附设幼儿园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举办。新建小学与幼儿园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
(三)加快推进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好幼儿园。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配套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新规划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管委)统筹安排,举办普惠性公办幼儿园,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或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产权已归开发建设单位或投资人所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可由当地政府(管委)出资收回举办公办幼儿园。
(四)积极开展“农村学前教育示范镇”和“城市学前教育示范街道”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威海市农村学前教育示范镇”创建活动,并由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转为以提升教育质量为主,对2012年、2013年新创建的“农村学前教育示范镇”给予8万元奖励。适时开展“威海市城市学前教育示范街道”创建活动,市财政按规定予以一定资金奖励。通过创建工作,全面带动城乡学前教育不断上层次、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