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增加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数量,评定历史优秀建筑。按照文物保护、认定有关规定,增加老洋房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数量,尽可能地将其全部作为文物保护起来。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要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挂牌明示。继续开展历史优秀建筑评定工作,增加历史优秀建筑评定数量。(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乡建设委)
(十一)测绘老洋房的基础数据。拟定测绘方案,编制提报测绘经费预算,聘请专业房产测绘机构,测量老洋房的地理坐标、建筑面积等基础数据,绘制地理位置图、平面和主要立面图,编制测绘图集,为保护修缮提供数据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十二)落实保护经费。将老洋房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政府直接管理的老洋房提供保护资金,对以管用单位保护为主的,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对老洋房的研究、宣传、测绘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不断优化保护管理方式
(十三)签订保护工作责任状。按照《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老洋房管用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其负责老洋房及附属建筑的安全、保养、修缮,并接受指导监督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四)动员广大市民支持、参与保护工作。在老洋房周边设置标识牌,标明其历史名称、历史沿革、历史照片、建筑特点、居住过的历史人物和经历的历史事件,使广大市民了解老洋房承载的历史信息,激发广大市民的保护热情,鼓励广大市民支持和参与老洋房的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档案局)
(十五)接受群众监督。公布保护要求和老洋房管用单位、监管部门电话,接受群众对保护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六)开展老洋房及相关文化知识的宣传。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开设历史文化专栏,介绍老洋房及其蕴含的历史文化知识。支持和鼓励开展以老洋房保护为题材的群众性摄影、美术、文学创作等文艺活动。(责任单位:威海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档案局)
(十七)探索研究共同保护利用的方式。对位于企事业单位、部队驻地内的老洋房,研究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共同保护利用的方式。(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刘公岛管委、相关老洋房管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