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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威海老洋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实行定期现场巡查。对老洋房的使用及维护状况,每年组织实地巡回检查,了解保护情况,记录老洋房的实际状态,建立图像和文字档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六)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和保护员队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应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落实领导责任,指定专人作为保护员。保护员要熟悉老洋房的情况,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并保持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紧密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群众性保护组织和保护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指导。(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乡建设委、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强化保护管理工作

  (七)落实老洋房管用单位保护责任。老洋房管用单位要克服“重使用、轻保护”的倾向,认真落实保护责任。要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方案,明确保护的制度、措施,落实好维修养护等相关费用。对处于损坏或危房状态的老洋房,要及时实施保养维护工程或者修缮工程;对处于废弃状态的,要立即开展日常巡视、管理;对濒临倒塌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实施抢险加固工程,确保不倒不塌,尽快恢复原状。要制定细致缜密的防火制度,确保老洋房消防安全。维护修缮时必须保留历史原貌,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要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增补、涂刷。(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

  (八)严格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控制地带和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挖掘、修建、设置户外广告、增建构筑物等影响老洋房保护和改变原有风貌的活动。实施维护、修缮、抢险加固等文物保护工程时,要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6号令)的规定,严格履行文物保护工程报批程序,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任务,并主动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组织验收。(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乡建设委)

  (九)增强老洋房保护工作执法力度。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工作中严格履行执法职能,增强执法力度,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肃纠正和查处妨害老洋房保护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文化市场执法局、刘公岛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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