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工作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要妥善安置,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对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合理补偿。研究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积极争取中央、省以奖代补资金,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市区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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