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将省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卫生室纳入镇村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区逐步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足额及时供应。
(1)落实基本药物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2)依据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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