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