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及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2.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
3.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主要责任单位:检验检疫部门)
(六)加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源头治理。
1.强化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2.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主要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
3.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贸易等部门)
2011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贸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前)。各市区(含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30日)。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账。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