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主要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新农保试点全面启动,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且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农村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自愿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
二、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市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3部分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和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最高不超过本人当年缴费额度。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