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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办理及回复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6、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

  第六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留言不属于受理范围:

  1、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事宜的;

  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需要向留言人求证而又无法与留言人取得联系的;

  4、投诉、咨询的问题过于抽象、笼统或无实际内容,无法进行回复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推销广告;

  6、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

  7、涉及涉密内容暂不能公开的;

  8、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第七条 对于投诉类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中的基本信息(如地名、人名等)与具体事实不符,则不予受理,如在反映内容中有不文明用语,政府门户网站将进行审核编辑,在保持发贴人基本用意的情况下过滤掉不文明用语。

  第八条 办理和反馈的程序:

  (一)对咨询、建议类和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一般投诉件,适宜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直接从县政府网站后台审核后公开发布,转送到各受理单位的信息,相关责任单位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意见上报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信息网络中心随即进行回复。

  (二)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重要投诉件,由信息网络中心搜集后报送县领导阅批。承办单位对领导阅批交办的投诉件,应确定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办理结束后,应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由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进行回复。

  (三)如果留言符合信访工作相关要求,将转入信访渠道办理。办理过程及程序适用相关信访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

  第九条 办理时限:一般性投诉问题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重要投诉问题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不能按期办结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说明情况,并在网上公开回复说明。对逾期未办,又未说明情况的,在网上通报并发函督办。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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