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9】10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总体运行良好,较好的解决了传统社会救助随意性大、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提高了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规范了社会救助制度,扩大了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开创了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的新局面,为困难群众建立了长效的生活救助机制,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牢牢构筑了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促进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也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救助对象生产自救的积极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关心,推进了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进程,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但由于我区农低保实施时间不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县级财政对农低保匹配资金不足;二是农村低保对象评审、公示不到位;三是未按标施保;四是农低保资金发放不及时或平均发放,甚至优亲厚友;五是个别乡镇、村领导重视不够,不按程序办理;六是用低保资金解决生产、工作中的矛盾,解决计划生育和村干部待遇等。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各县(市、特区)政府是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主体。各县(市、特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统筹安排。一方面各级政府领导必须引起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低保政策的学习,使他们正确领会、吃透精神;另一方面要加大农村低保经费投入,解决好低保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好农低保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民政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完善农村低保实施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要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强收入核查,规范低保金发放,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杜绝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