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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重(杂)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十一、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独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二)基金来源:

  1. 县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

  2. 县民政局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3. 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4. 上级下拨专项医疗救助金;

  5. 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04 〕 1 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意见》(财社〔 2005 〕 39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各县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 20% ,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县(市、特区)地区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十二、组织领导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特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衔接。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严格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账户,并由县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将所需救助款项下拨使用。

  (三)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必须如实提供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报销医疗费用凭证,配合县、乡镇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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