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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 必须经县级以上专科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度精神病的;

  4. 必须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原件一并带来审核)和相关检查资料。

  (三)审批程序

  1. 本人向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 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县民政局低保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患者申请《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救助标准

  1. 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绝症患者医前救助 3000 元至 5000 元。

  2. 重度精神病患者医前救助 3000 元。

  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金交纳对象、标准

  (一)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

  (二)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一、二类低保对象,农村一、二、三类低保对象全额交纳;城市三类低保对象,农村四、五类低保对象给予补助。

  九、救助资金拨付

  (一)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会计局及时将资金核拨至县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由县民政局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救助金由乡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发放,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经县民政局批准的特殊病症医前救助资金 , 由县民政局出具医前救助资金承诺数或支票拨付到医院,由县民政局监管医前救助金使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特殊病症患者除外。

  (四)医前救助对象资金拨付。年初由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救助对象人数、标准,所需资金数额拨付到乡镇社会事务办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十、医疗救助服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助服务。

  (二)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制度,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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