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四、五类”低保对象,个人年自负医疗费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事前特殊病症救助金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 300 元的,超过部分按照 30% 比例给予救助。
(五)其它救助对象患大病、重病家庭致贫的,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医前特殊病症救助金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 1000 元的 , 超过部分按照 20% 比例给予救助;
以上救助金额(除特殊病种外)全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最低救助 100 元。
以上各种救助对象年龄达 70 岁以上老年人,救助比例提高 5% 。
(六)医疗救助对象患艾滋病、肺结核、血吸虫病等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国家现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医前救助对象、标准、方式、程序
(一)救助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一、二类低保户。
(二)救助标准:每人每年 100 元救助金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变化。
(三)救助方式和程序。
1. 救助对象持县民政局核发的医疗救助证到指定的参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可获免费定额的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服务机构如实登记医疗救助证和救助对象就医登记表,经救助对象确认无误后,由救助对象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有效。
2. 救助对象参合后个人承担部分即门诊费,住院保证金作为医前救助金范围先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支,超支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自费支付。
3. 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年初提供本乡镇(办事处)医前救助对象名册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4. 定点服务机构每半年持救助对象就医登记表和病历,到本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报销救助补助金。
七、特殊病症患者实行医前救助
(一)救助对象
1. 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绝症患者。
2. 重度精神病患者。
(二)具备条件和提供材料
1. 农村贫困家庭(村居委会、乡镇证明),城市贫困家庭(街道社区、办事处证明);
2. 必须提供经地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的疾病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