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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4. 县、乡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县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5.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具备条件

  1.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原则上不予救助;

  2. 必须是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上年所发生医疗费原则上不予救助;

  3. 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未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不予救助。

  (三)不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

  1. 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外的费用;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规定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即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镶牙、服毒、器官移植、不育症、计划生育手术、美容、矫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3. 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对象;

  4. 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5. 其它情况发生医疗费不宜救助的。

  (四)审批程序

  1. 乡镇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实行张榜公布 3 天后,如无异议,报县民政局审核;

  2. 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标准及办法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患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除城市医保、农村参合报销部分外,自负部分全额给予救助。

  (二)城乡“一、二类”低保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医前特殊病症救助金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 50 元的,超过部分按照 60% 比例给予救助。

  (三)城乡“三类”低保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事前特殊病症救助金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 100 元的,超过部分按照 40% 比例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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